註冊承辦商可安裝、保養、維修、檢查任何裝設下列配件的消防裝置或 設備(手提器具除外) :
甲 . 原先設計或改裝後用作輸水或輸送其他滅火劑的管道;或
乙 . 除第1級註冊承辦商可使用的電力裝置外任何類型的電力裝置。
有關的消防系統/裝置/設備包括聲響/視像警報系統、自動啟動裝置、不含水的滅火劑自動固定裝置、用水作滅火劑自動固定裝置、集水花灑系統、水簾系統、機械式排煙系統、應急發電機、應急照明系統、出口指示牌、火警警報系統、消防栓/喉轆系統、認可的自動操作固定器具、固定泡沫系統、氣體排放系統、樓梯增壓、裝有固定水泵的環形水管系統、花灑系統、靜態式排煙系統、街道消防栓系統、通風/空氣調節控制系統、水霧系統、噴水系統及供水。